维享百事

秘书妻子出轨男局长丈夫反获刑(夫妻不忠行为)

秘书妻子出轨男局长丈夫反获刑(夫妻不忠行为)

中国台南,“丈夫拷贝妻子偷情视频,反被刑拘!”一男子听说妻子晚上不回家后,便尾随在其身后,结果发现妻子与当地一领导在车内发生不正当关系,男子当即拷贝证据,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没想到,遭妻子反起诉被判刑。(案例来源:中国网资讯)

(一)

案情回顾

男子的老婆是台南市某局长陈某的秘书,一次偶然的机会,男子在妻子的行车记录仪里发现不堪入目的声音。

听着音频中自己美艳的妻子和一个老男子在行苟且之事的声音,顿时怒火中烧,遂将妻子和陈某告上法庭。

男子认为,陈某作为公务人员与比自己小14岁的女秘书大搞婚外情,破坏自己家庭,有录像和声音作为铁证。

妻子则认为,丈夫未经自己允许查看自己的行车记录仪属于侵犯自己隐私,该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追究侵权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男子提供的录像画面太黑,且看不到性爱画面,仅凭声音无法证明妻子和陈某有发生性行为,而且录像未经当事人同意,偷录影像制品不能作为证据。

综合考量所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和其秘书赔偿男子50万元,同时判男子有期徒刑2个月,缓刑2年

妻子表示不服判决,反诉男子侵犯隐私权,向丈夫索赔60万元民事赔偿。此案将于下月开庭审理。

(二)

以案释法

秘书妻子出轨男局长丈夫反获刑(夫妻不忠行为)-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通奸 :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关于通奸的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中,并未将通奸列入,也就是无过错方针对通奸行为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考虑,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即让与他人通奸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同居 :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的法律后果 : 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行为人为过错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人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为上述行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法律后果 :构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婚姻法中如果一方是过错方的话,那么在分割财产方面就会少分或者不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婚内出轨都属于过错方,必须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此案比较脉络清晰,秘书妻子和局长上司出轨是肯定的,这种事听声音和对话就能确认,但法律讲究的是证据,所以本案的关键点和争论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妻子行车记录仪的录像和对话能否作为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男子未经妻子允许查看行车记录仪可能涉及侵犯隐私权,所以证据可能无效。

其二,有人认为行车记录仪相当于偷录,偷录的不能作为证据对吗?

故意偷录偷拍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该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电影中常说的只要偷录就不能作为证据是错的。

但也有特殊情况,在法院审理离婚纠纷中,如果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一方在夫妻共同的居所中安装了录音或者摄像设备,则不属于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因此你会看到,有的案子里面经常出差的男人在家里卧室偷偷装上摄像头,发现妻子出轨起诉离婚,偷录的法院是可以认定作为证据的。

其三,不清晰的画面,为什么不能根据声音来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对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或者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法院认为不清晰的画面无法认定秘书妻子和上司存在性行为也是合理的。我见过车内仙人跳,就是女的引诱男的,故意发出特殊的声音和对话,以录音勒索的案件。

(三)

案件启示

一是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虽然案件发生在中国台南,大陆的法律体系不适用,但我还是用大陆的法律进行分析。因为我想不管身处何地,其实婚姻爱情都是相通的的,出轨就是出轨,没有理由,没有借口,离婚即可,长痛不如短痛。

二是现实来源于生活却高于生活。有时候我也感慨,假如生命可以重来一次,我会这样选择吗,我是不是可以变得更好。其实假如有时光机,你回到过去,你也改变不了现在,因为结局早已注定,没有NG,每天都是现场直播。

三是快乐你的快乐,幸福你的幸福。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不要纠结于谁对谁错,公平不公平,生命只有一次,又要不留遗憾,做自己想做的事,重要的事,平凡的人生也可以闪光,平凡的人也可以不平庸。

所有命运馈赠的礼物,都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所以千万不要觉得自己可以轻易取得什么,生活中的一切都是需要你付出努力和代价才能够获取的,就算你能轻易得取得什么生活中的馈赠,最终也要付出代价,得不偿失。

秘书妻子出轨男局长丈夫反获刑(夫妻不忠行为)-图2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